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依据《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费是促进会经费来源之一,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本会健康发展和开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制度
1、会费的收入纳入促进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
2、促进会秘书处按照促进会章程的规定业务范围和本办法规定使用会费,加强会费使用管理,合理支出,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3、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费用开支由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4、会员单位如长期提供场地和人员协助促进会工作,产生的费用可在会费中抵扣。
二、会费交纳标准及办法
(一)团体会费交纳标准
会员单位 5千元/年
理事单位 2万元/年
常务理事 3万元/年
副会长 5万元/年
(二)个人会费交纳标准
会 员 200元/年
理 事 800元/年
荣誉会长、顾问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三)会费缴纳办法
1、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办理入会手续,交纳会费。
2、会费缴纳方式(银行汇款)
开户名: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
银行账号:7481810035142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城支行
三、会费开支范围
1、促进会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各种活动及事业发展;
2、编印有关刊物及信息资料等;
3、购置办公用品及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报酬;
4、其它必要的开支。
四、其它
1、根据促进会章程规定,凡属本办法规定缴纳范围的,一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2、本办法经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信厅及民政厅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生效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促进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