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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工程建设服务能力评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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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金甲、乙级分别为1000万、500万元以上。

(三)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多年从事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或建设经历。

注:单位内拥有一定数量的生态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个专业甲级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申报一个专业乙级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每增加一个专业,相应职称技术人员增加原则上不少于30%。

对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单位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配备相应的场地和设备。

(七)单位近两年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八)单位近三年内承接工程无严重的质量问题。



申请单位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公、实验场所证明;

(四)技术设备证明;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社保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七)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所列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技术经历等证明、有效聘用合同等;返聘或外聘人员的应提供聘书或劳动协议,原则上只能应聘在一个单位;

(八)健全的单位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单位业绩证明(含委托合同、验收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十)两年内未受有关管理部门相关处罚的证明;

(十一)上年度财务情况统计表;

(十二)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可先提交电子文档预审,正式提交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附:

 各专业的生态工程建设许可范围

序号

专业类别

许可工程范围

 1

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和资源回用工程;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回用工程。

 2

工农业生产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4、畜禽和水产养殖废水的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3

环境水体生态修复工程

1、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2、湖泊生态修复工程;

3、水库生态修复工程;

4、池塘等景观水体生态修复工程。

 4

烟气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汞及其他重金属、二氧化碳的资源化和净化工程,包括:

1、各类工业锅炉;

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泥窑、玻璃、陶瓷及耐火砖窑等);

4、其他各类废气污染源治理工程。

 5

有机废气处理、除臭及资源化工程

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有机废气污染物(包括恶臭)的资源化和净化工程,以及餐饮业油烟资源化和净化工程。

 6

工业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工程

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处理(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工程:

1、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料。

 7

 

农林业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工程

以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处理工程:

1、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3、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8

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和处理工程:

1、垃圾填埋工程;

2、垃圾焚烧工程;

3、垃圾处理工程。

 9

土壤和地下水生态修复工程

1、土壤生态修复工程;

2、地下水生态修复工程

 10

矿山、交通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

1、矿山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2、铁路、公路、水运航道两侧生态修复工程;

3、其他因施工需生态修复的工程。

 11

噪声预防及治理工程

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2、娱乐场地噪声控制

 12

辐射防护工程(不包括核电)

1、医院放射源屏蔽工程

2、计量放射源屏蔽工程

3、其他放射源屏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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