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工程建设服务能力评价流程图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金甲、乙级分别为1000万、500万元以上。
(三)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多年从事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或建设经历。
注:单位内拥有一定数量的生态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个专业甲级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申报一个专业乙级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每增加一个专业,相应职称技术人员增加原则上不少于30%。
对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单位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配备相应的场地和设备。
(七)单位近两年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八)单位近三年内承接工程无严重的质量问题。
申请单位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公、实验场所证明;
(四)技术设备证明;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社保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七)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所列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学历、职称证书、技术经历等证明、有效聘用合同等;返聘或外聘人员的应提供聘书或劳动协议,原则上只能应聘在一个单位;
(八)健全的单位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单位业绩证明(含委托合同、验收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十)两年内未受有关管理部门相关处罚的证明;
(十一)上年度财务情况统计表;
(十二)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可先提交电子文档预审,正式提交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附:
各专业的生态工程建设许可范围
序号 | 专业类别 | 许可工程范围 |
1 | 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和资源回用工程;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回用工程。 |
2 | 工农业生产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4、畜禽和水产养殖废水的资源回用和处理工程。 |
3 | 环境水体生态修复工程 | 1、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2、湖泊生态修复工程; 3、水库生态修复工程; 4、池塘等景观水体生态修复工程。 |
4 | 烟气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 以下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汞及其他重金属、二氧化碳的资源化和净化工程,包括: 1、各类工业锅炉; 2、各类火力发电锅炉; 3、各类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机、水泥窑、玻璃、陶瓷及耐火砖窑等); 4、其他各类废气污染源治理工程。 |
5 | 有机废气处理、除臭及资源化工程 | 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中有机废气污染物(包括恶臭)的资源化和净化工程,以及餐饮业油烟资源化和净化工程。 |
6 | 工业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工程 | 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处理(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工程: 1、矿物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尾矿砂、废矿石、煤矸石、煤泥、矿泥、油井岩屑及废钻井液等; 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渣(粉煤灰、炉渣、冶炼矿渣、钢渣、碱渣等)和边角余料。 |
7 |
农林业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工程 | 以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处理工程: 1、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餐厨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3、以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
8 | 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工程 |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和处理工程: 1、垃圾填埋工程; 2、垃圾焚烧工程; 3、垃圾处理工程。 |
9 | 土壤和地下水生态修复工程 | 1、土壤生态修复工程; 2、地下水生态修复工程 |
10 | 矿山、交通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 | 1、矿山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2、铁路、公路、水运航道两侧生态修复工程; 3、其他因施工需生态修复的工程。 |
11 | 噪声预防及治理工程 | 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2、娱乐场地噪声控制 |
12 | 辐射防护工程(不包括核电) | 1、医院放射源屏蔽工程 2、计量放射源屏蔽工程 3、其他放射源屏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