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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暂定)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为了加强对促进会专业委员会及促进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和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的内设职能机构,在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logo。不能在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下面再设立其他机构。

  设立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及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由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促进会研究决定成立,名单报理事会备案。

2、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有指导和负责本专业及其工作的学科或专业的带头人。

3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成员,由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负责人提名聘任热心生态事业、在从事生态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并自愿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的人士组成,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4、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届期与促进会届期同步,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根据实际设定,原则上不超过35需超过35人的,由促进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提名并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5、主任委员的职责:接受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承担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6.1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6.2为开展日常工作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6.3为开展日常工作每年提供不少于2万元的经费保障;

6.4为开展日常工作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7、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必须是促进会会员单位。促进会会员单位在不履行本会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退出本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根据专业工作的需要,可组建专业专家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组长由专业委员会的知名专家担任,名单报促进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名称前要冠以"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即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名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全称。

第二章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协助促进会做好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1、落实并完成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讨论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3精心组织和开展本行业的学术交流活动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4、加强委员会员和专家之间的联系。

5、搞好信息交流传播报道工作。

6、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要在促进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按照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制订业务指导范围,并在促进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7、专业委员会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初或年底向促进会报告。每年召开若干次本行业的学术研讨会,讨论相关的活动。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8、各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重要活动要有会议纪要,学术会议要有会议综述,并交促进会存档。

9、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要建立健全收发文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工作计划、工作小结、开展的重要或大型活动等有关文件资料都应按时归档,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10、专业委员会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要团结热心于生态事业的专家、学者,关心支持热心赞助这项事业的个人、团体。在志愿的前提下,推荐和发展他们加入促进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三章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各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收支使用等财务经费必须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促进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1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不能单独建立银行账户,没有财务收支权限。

2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是自行解决。 

第四章 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专业委员会公务用章

  由于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促进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较大型和重要活动,需要发函和加盖促进会公章的行文,必须经促进会核准,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实行。由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组织进行的一般性活动,用促进会办公室公章。凡私自以促进会名誉进行的违法违纪活动,促进会将以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的注销或更名由促进会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1、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专业委员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未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促进会委托任务的。

4、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一条  经促进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因某种原因要撤消或停止工作,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终止前,须在促进会的监督下处理善后事宜。专业委员会(或代表机构)在促进会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十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经济促进会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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