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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18-01-05     阅读次数:1427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吴振宇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启动。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1月4日,该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防止“只赔偿、不修复”或“只修复、不赔偿”。据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首个相关工作意见。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全省检察机关要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

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必要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不起诉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公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机制,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府院协作机制。

据了解,2016年以来,绍兴、衢州、丽水等地检察机关率先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结合办案推进生态修复、补偿等,取得了较好成效。据初步统计,仅2017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固体废弃物8.5万余吨,清理非法垃圾堆放点4.6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机关对近400吨危险品做无害化处理,监督相关机关整改非法占用的农耕地5.7万余平方米,督促相关责任人补种树木8万余棵、放流鱼苗10万余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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